作者:sdjiance
|来源:附原文件
|日期:2026-05-15 16:27:1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于检测机构资质专用章
(一)已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印章样式刻制资质专用章。检测机构设有多处检测场所的,每处检测场所应单独刻制资质专用章,并采用阿拉伯数字对印章进行编号,编号顺序应与资质证书载明的检测场所编号保持一致。仅设有一处检测场所的,其印章应标注编号“(1)”。
(二)检测机构应依据其资质证书载明的专项资质范围,在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报告上使用资质专用章,严禁超范围使用。如确需出具含有非《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所列项目参数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可依据其 依法取得的其他资质能力(如CMA或CNAS等)对相应的项目参数开展检测,此类报告不得加盖资质专用章。
(三)检测机构资质公告文件发布后、资质证书颁发前,检测机构可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临时报告或检测结果说明,与正式报告具有同等效力,检测机构负有同等法律责任。资质证书颁发后,检测机构应收回已出具的临时报告或检测结果说明,重新出具加盖资质专用章的正式检测报告。临时报告或检测结果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正式资料使用。
(四)检测机构的资质专用章使用电子印章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及审批流程等应与实物印章保持一致,并参照实物印章的管理要求,建立包括保管人、使用程序、定期更换保护口令等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检测活动相关技术问题
(一)关于检测项目、参数的委托。《资质标准》所列的必备参数或可选参数,不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要求检测项目是否必检的依据。委托方及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或合同约定等签订检测合同、约定检测内容、填写检测委托书。检测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对检测合同及委托书进行评审确认。
(二)关于检测方法、标准。检测机构应严格依据资质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当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通过的检测方法、标准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后方法、标准的验证。经验证符合变更后标准方法要求的,应向机构检测场所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方法验证记录存档备查。涉及资质证书内容变更的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相应申请。
(三)关于检测参数名称。用于工程验收的检测报告,当参数名称描述与《资质标准》中的相应参数名称描述不一致,但实质上为同一参数时,其参数名称应按照所依据的标准出具。检测报告中标注的参数名称由检测机构负责确认,经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检测机构对确认的准确性、有效性和资质符合性负责,确认结果应书面留档。
(四)关于检测报告结论判定依据。检测报告需出具判定结论的,检测机构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通用规范、专业验收标准或委托方确认的其他依据作出判定。委托方确认的评定依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偏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通用规范或专业验收标准未作规定或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要求高于上述强制性规定的,检测结论应符合设计文件或合同约定要求。
出具检测报告时,可将未纳入《资质标准》范围且未包含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等,作为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检测报告中须注明结论判定所依据的标准名称或限值要求。
三、关于注册师签章
检测报告中需由注册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项目参数,应依据本提示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表(见附件)执行。此类检测报告可使用注册人员的电子签名或电子执业印章,其使用管理参照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附件:需注册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检测项目参数表(附原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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