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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的规定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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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鲁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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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1-26 11:42:59

(一)现场人员管理。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擅自变更或不到岗履职,逾期不改正的,不准继续施工。违者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 

(二)地基基础检测。复合地基、桩基础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准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违者责令停工,责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三)分部分项验收。基槽、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准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违者责成对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施信用惩戒,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四)重大设计变更。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未履行设计变更及图审程序,不准擅自施工。违者责令停工整改,约谈参建三方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五)重要材料检验。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准擅自使用。违者责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或拆除,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六)样板引路制度。装饰装修、节能保温工程未按规定实施样板引路,不准展开施工。违者责令限期整改,实施信用惩戒。 

(七)公建建设标准。公共建筑不准随意变更原设计图纸内容,擅自降低或取消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标准。违者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八)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未按图纸施工完毕或明显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准组织竣工验收。违者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通报曝光。 

 (九)工程质量保修。工程责任单位不准对业主维修诉求推诿扯皮,拖延维修。违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单位招投标资格,通报曝光。 

 (十)质量事故处理。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参建的所有在济在建项目全面停工检查,抽查不合格不准施工。对发生事故的参建各方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暂停相关责任人执业资格,限制单位招投标资格,直至清出济南建设市场。 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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